恶意保全的后果有哪些
一滥用财保全权利的危害和后果
1浪费司法资源。债权人滥用财保全权利,必然会增加法财保全方面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剧了当前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2加大调解难度。债权人滥用财保全权利,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更趋激烈,且债权人自以为掌握主动权,不同意对债人让步,给法调解工作加大了难度,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化解。
3损害司法权威。债权人滥用财保全权利,而法最终的判决数额通常远远于查封标的,致使债人对法生误解,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4侵害对方利益。债权人滥用财保全权利,一般会影响到债人的生或生活,尤其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一些债企业因此将陷入生经营的困境,企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二主要原因分析
1主观恶意驱使。部分债权人由于未能及时实现债权,就采取种种手段对债人施加压力,有的甚至生报复心理,企图妨碍债人正常生经营活动损害债人其他合法权益。在主观恶意的驱使下,滥用保全权利现象因此时有发生。
2条件审查不严。法对财保全申请往往仅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债权人提交申请书提供担保手续,一般就发出保全裁定,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滥用保全权利的行为。
3法律规定宽泛。虽然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财保全制度作了规定,但较为笼统和原则,对适用的具体条件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要求以及对债人造成损失如何赔偿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致使部分债权人有机可乘。
三相关对策建议
1严格条件审查。法要加大对财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要求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对债人确有转移隐匿毁损其所有财可能的,方可采取保全措施;否则,应驳回债权人的保全申请。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把好财保全关口,有效避免财保全权利的滥用。
2改进保全方法。坚持债权人与债人利益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不动动银行存款的顺序选择使用保全措施,给暂时陷入困境的债人留出路,尽量不影响其生经营活动,避免因保全方法不当而造成负面作用。
3完善法律规定。完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明确规定财保全的适用情形,细化具体条件,规定财保全的实质要件;同时对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具体要求以及滥用财保全造成对方损失如何赔偿等问题要作出明确规定,适当提高财保全门槛,增强可操作性,严防当事人滥用保全权利。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了解到,恶意财保全的出现的原因除了行为人主观恶意的驱使,还有法律规定的空泛,并且恶意财保全还会损害司法权威,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加大了调解难度。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