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年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
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年月至年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万元,
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万元。 年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
有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
该纳税人年月按照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ivie(+++)%=%。 进项转出的万元,
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